当前位置: 首页 > 期刊 > 《心理与健康》 > 2004年第9期
编号:11081307
侥幸的代价
http://www.100md.com 2004年9月1日 《心理与健康》 2004年第9期
     王某长期从事长途运输,有30年驾龄。一个雨天,在运输中途,一辆摩托车与王某驾驶的大汽车相撞。看见周围没有人,王某想,这里离自己发车和到站的地方都有几百公里,只要没有人看见,谁知道这辆摩托车是我撞的?王某不顾骑摩托车人的伤情,开车溜走了。由于王某溜走,骑摩托车的人得不到及时治疗,伤情恶化了。

    当时,如果王某停下来,报告交警来处理,在分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以后,交警一般会按照《民法》原则调解和处罚当事人。当然,处理交通事故会给王某的运输工作带来一些麻烦,但这在法律上是必须的。为了避免处理交通事故的麻烦,王某选择了不负责任的逃逸。然而,在造成严重后果的交通事故后逃逸是触犯刑法的。天网恢恢,疏而不漏。三个月后,王某因交通肇事罪,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和20万元的民事赔偿。王某在接受法院判决时十分后悔,说:“如果当时不抱侥幸心理逃逸现场,骑摩托车人得到及时治疗,我不会被判处有期徒刑,也不会付出这么大的经济代价。我原本想逃逸一个小麻烦,却犯下了一桩大罪恶。”肇事后逃逸的侥幸心理,让一个交通事故演变为一个严重的刑事案件,其教训是发人深省的。作为当事人,王某将有七年的时间专门反省自己不负责任的侥幸心理。, 百拇医药(郭伶俐)